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安排審議,仍須提委員會討論後依審議結果續處
內政部營建署並表示,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及通案處理方式,申請海岸管理法第25條特定區位許可之辦理程序,係由申請人檢送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至地方政府依規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核轉內政部後,由該署辦理行政程序審查、現勘及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後,提送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審議之結果並須經該審議會確認,且須經該署查核申請人補正資料無誤後,始核予許可。惟倘不同案件區位毗鄰,且議題相關者採聯席現地會勘及聯席會議審查,以簡化行政程序。
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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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風傳媒刊登「獨家》躉購費率明年將被砍 漁業署、營建署助風電業者搶今年5.8元收購價」新聞,所述「目前風場位於彰化的開發商還缺最關鍵的漁業署同意函、及《海管法》審查,如今2部會將協助業者加速通關」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說明,各申請案皆依規定程序辦理,又各案因情形不同、複雜度不一,辦理及審議時程後續仍須視會議結論及申請人補正情形而定。該署另說明所有審議資訊,皆於「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https://lud.cpami.gov.tw/)完整揭露,有興趣者可逕至該網站查詢。